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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等法院
释义

高等法院

国民党政府的一级审判机关。根据国民党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各省或特别区域,应设高等法院。但区域辽阔的省,应设高等法院分院。首都及院辖市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管辖事件为: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的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高等法院内置检察官若干人,其中1人为首席检察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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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