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之诉自学考试人员不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主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行政机关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辖地区,市、市辖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权管理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毕业人员的证书,考试经费的征收,并有权进行奖励和处罚。该条第37条规定,对于应考者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自学考试人员对处罚或其他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