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律师制度 |
释义 | 1950年2月13日通过关于允许律师出席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最高法庭的决定并建立。律师的主要职责:遵守和执行社会主义法律;与司法机关、人民代表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支持人民代表机构履行其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和保证社会秩序与安全的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司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各种法律事务中给公民和其他委托人以法律咨询;在各级法庭的刑事诉讼中为被告进行辩护,支持被告行使符合宪法的基本辩护权,促使公民的受法律保障的权益实现;在民法、家庭法和劳动法事务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中代表公民和其他委托人出席各级法庭,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公证处的诉讼程序中和在法庭外代表公民和其他委托人。律师的组织机构为律师协会,律师应是协会会员。律师协会的最高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和检查委员会。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各律师协会,并受司法部领导。司法部培训律师,指导和支持律师开展工作,对其执行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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