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国宪法 |
释义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日本初期制定的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除前言外,包括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和补则共11章103条。主要内容:(1) 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机构按三权分立原则建制。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民整体意志的象征,只能实施国事行为,而无国政的权能。国事行为通常是礼仪上、形式上的活动,必须得到内阁的建议和承认,并由内阁负责。(2)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主要职权为制定法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批准国家财政预算和外交条约;行使国政调查权;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迫使内阁总辞职等。(3) 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20名以内的国务大臣组成。主要职权包括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外交关系、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等。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总辞职;同时,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内阁也必须总辞职。(4)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最高法院还拥有违宪审查的终审权、规则制定权、下级法院法官提名权、司法行政监督权等权限。(5) 国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选举或罢免公务员。(6) 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实行和平主义原则、彻底放弃各种形式的战争,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同,并经全体国民投票,并得到半数以上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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