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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国审判机关
释义

日本国审判机关

又称“裁判所”。日本各级法院,行使一切司法权。包括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最高法院由1名院长和14名法官组成,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主要管辖上诉案件和特别抗诉案件,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终审法院。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大法庭和小法庭进行,大法庭由全体法官参加,小法庭由5名法官组成。有关宪法及在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上与最高法院判例相反的案件,必须由大法庭审理。最高法院有权制定有关诉讼程序、律师、法院内部管理及处理司法事务方面的规则,行使提名下级法院法官,司法行政管理及违宪审查的终审权。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及简易法院。高等法院由院长及若下名法官组成,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及“内乱罪”的第一审案件。审理案件时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全国共设8所高等法院和6所分院。地方法院由法院和助理法官组成,主要管辖诉讼标的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除“内乱罪”和罚金以下的刑事初审案件,并受理不服从简易法院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除死刑、无期徒刑、一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犯罪案件,上诉或抗诉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各都道府县各设1所,北海道设4所地方法院,全国共50所。家庭法院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法院审判不公开,除法律专门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外,均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家庭法院一般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简易法院设相应数量的法官,主要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全国共设575所简易法院。除高等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证外,其他下级法院法官均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家庭法院设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负责掌管司法行政事务。简易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法官掌管,如有2人以上法官,由最高法院指定1名法官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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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