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质正义 |
释义 | 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价值目标、内容具有合理性。实质正义要解决如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一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是许多法学家追求的目标,比较典型的有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等。美国的罗尔斯(JohnRwals)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提出了两个相应的正义原则。针对第一个问题,罗提出了第一个正文原则,它的要求是,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其它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针对第二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第二个正义原则,它的要求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这样安排:(1)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2)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权力的地位和职务对每个人应是开放的,即具有同样条件的人应具有同样机会担任这种职务和占有这种地位,也就是机会均等。在上述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是首要的,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后一个原则优先于前一个原则,即效率优先于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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