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有: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何谓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2.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3.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 法律网提醒您,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 三、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 1. 概念不同: (1)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2. 构成要件不同: (1)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 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3. 适用条件不同 (1)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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