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 |
释义 | 台胞职工按规定出境探亲期间所应享受的各种待遇的统称。根据1983年4月6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公布施行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规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10年以上,属第一次出境探亲的,可给假半年。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或配偶。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在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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