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哪个机构负责实施拘留手续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中哪个机构负责实施拘留手续 刑事案件中应由公安机关机关负责实施拘留手续。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本地区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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