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本地康复住院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本地康复住院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限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像医疗费、误工费等用专条限定具体准则,因此,审判实践中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为依据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花费。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什么康复花费是事实上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只有既是事实上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花费,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无事实上发生的,或者虽然事实上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限定,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诉讼。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判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花费,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到损害的器官功效再次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话语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效训练”(认知功效训练,手足功效训练)所支付的花费。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交通事故本地康复住院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康复费的赔偿标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具体进行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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