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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施宪政程序暨政治体制改革案
释义

实施宪政程序暨政治体制改革案

中国国民党关于实施宪政的步骤、方法、标准等问题的决议。1935年11月27日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 (1)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2)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国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3)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3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又规定:在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之间有一宪政开始时期,为两时期交替之枢纽。宪政开始时期之期限为4年,以便分期还政于民。第一期为完成乡村自治之时期;第二期为完成县省自治之时期;于第四年底召开国民大会,公布宪法。宪政开始时期,在中央设全国自治监理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各省设省自治监理处,直隶省政府;各县设县自治监理处,直属县政府。最后规定了宪政开始时期的政治制度:在宪政未公布前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修改训政时期约法,作为宪法开始时期的约法。以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的全体中央委员组成的中央监政会议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之最高权力机关,任期与国民党党章的规定相同。由全国人民选举代表若干人组成国民代表会议、行使听取政府的施政方针和施政状况的报告、对政府提出建议及对政府提出弹劾之权,国民代表会议由中央监政会议召集,每2年举行1次,会议完毕,代表自行解职。中央政府组织包括国民政府采用总统制,任期4年,得连选连任;总统之下设5院,院长、副院长人选由总统提交中央监政会议通过,5院所辖各部部长及次长人选,由各该院院长全权负责,提请总统征取中央监政会议同意后任命;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由中央监政会议通过,呈请总统任命。地方政制为省设监政会议,由中央监政会议指定委员若干人组成,省党部主管人为当然委员;省监政会议负责通过施政方针、稽核施政成绩,审核财政收支及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地方自治工作的进行、决议有关政治事件。省设省长1人、由行政院呈请总统任命。县设县长1人,县以下仍维持原地方自治组织。该决议案后来成为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而不实行宪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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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