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丙珠 |
释义 | 1930~女。江苏无锡人。1949年由上海法学院转入前中国政法大学三部学习。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历史研究生毕业。1953年调任北京政法学院(后改为中国政法大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直到1979年彻底平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兼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干事。1979年参加了由民政部组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起草工作,并到浙江桐乡县参加县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为中共中央、民政部撰写了《选举法宣传材料》。在宪法(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社法等法案起草过程中参与了讨论,提供了意见。曾讲授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中国宪法、外国宪法等课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的法制学习班讲授西方政治制度。在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学院等校做过比较选举制度的讲座。1987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先进工作者。曾先后参与编写了《外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北京政法学院,1964年)、《外国宪法讲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中国宪法概论》(河北人民教育出版社)、《西方宪法概论》(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主要学术观点:(1)对我国的选举制度,主张差额选举,同时认为对代表候选人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否则差额选举就有盲目性。(2)鉴于中国封建制度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在1982年就提出我国要批判地继承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关分权制衡、人权、法治、自由、平等的思想,借鉴西方政治制度中的科学成分,结合中国的实际,为四化建设服务。(3)对改善和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制给予极大的关注,并作了研究。1985年提出要制定人民代表工作法,要确定代表和选民经常联系制度、代表和代表小组定期接见选民制度、代表接受选民委托制度、代表走访制、代表视察制等;为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要建立代表向选民的汇报工作制、选民罢免代表制;人大在开会前要提前把大会的议程、财政法案、法律案及其它决议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征求民意,提高会议质量;人民代表投票表决要考虑全国利益和地区利益、集团利益等多种因素,以便协调社会的各种关系,这样,法律才有执行的基础;在法律上要给予代表政治、时间和物质上的保障。后来又提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公开化;人大开会时间要增加;人大代表最好是专职或部分专职等见解。(4)对违宪和违宪审查的主体、客体进行了研究。指出违宪的主体、客体和违宪审查的主体、客体有密切的关系,但两者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违宪的主体应该包括宪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所有当事人,其中应包括政党和公民。违宪的客体则是物和行为,其中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是指违宪审查的机关和违宪审查中被审查的一方。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指违宪的法律、法令、决议、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总结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的经验,认为在中国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宪法法院为最好方案,因为宪法法院可以有比较完备的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范围比较广,纠正违宪效果较好,速度较快,违宪审查可保持它的经常性和专职性。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违宪审查机关有其自身先天性的不足,即自己不能审查自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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