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休息时间 |
释义 | 劳动者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取得暂时或长时间的自由,不提供劳动,并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为了恢复劳动者的过度疲劳,继续劳动,《劳动标准法》第四章规定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和每年有工资休假制度。(1)日本的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间的间歇时间。雇主对工作时间在6小时以上者,应在工作时间中,给予不少于45分钟的休息;对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者,应给予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并要求把休息时间放在作业开始之后和作业结束之前;要在同一时间给予全体劳动者,即贯彻劳动者同时休息原则和允许劳动者自由利用原则。(2)休息日是指劳动者由雇主的指挥命令下完全解放出来,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雇主至少每周给劳动者一个休息日,即周休制。所谓“每周”,原则上指从星期日到星期六一周的时间。所谓“一次的休息日”是指从上午零时起到下午12时止的24小时的时间。雇主违反这一法律规定,要处以6个月以下劳役或者处5千日元以下的罚金。其目的,为确保劳动者恢复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疲劳和有充分时间参加文化活动及料理私人生活。但是,也可连续4周劳动给予4日或4日以上的休息日,这是变形的休息日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允许雇主采用休息日轮休的轮换劳动制,但这种轮换休息日制,必须在雇佣规则中加以规定,否则,不得实行。(3)年度有资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在一定时期享有带工资完全脱离雇主束缚状态的休息。为了恢复劳动者整年持续劳动所造成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在一定时期脱离雇主的束缚状态,在保障给予工资的条件下,依劳动者的意志,自由地享受私人生活,以维持人生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和物质生活。这就把人的尊严提高到一定高度。但在日本,年休假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普及的。《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如果雇主不给予劳动者法定最低标准的年度有资休假,就处以6个月以下的劳役或者处以5千日元以下的罚金。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条件:雇主对于连续雇一年而出勤率占80%以上的劳动者,应给予连续的或分割的6个工作日的有资年度休假。对于连续工作2年以上者,除上述规定外,雇主应加给每年一天的休假,但加给的有资休假不得超过20天。对于临时工、季节工等短期雇佣者,如续订契约继续工作,达一年以上时,也和正式工人同样对待。劳动者因工负伤、疾病歇工治疗和产前、产后的妇女歇工期间,都视为出勤,以有资休息论处。关于从事农、林、畜产、养殖和水产业等劳动者,监督和管理者,看守者和继续性劳动者均不适用休息和休息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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