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中山 |
释义 | 1866—1925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字德明,号逸仙,名文。广东香山(今中山)人。曾化名中山樵,故又称孙中山。1878年,随母到美国檀香山哥哥家,开始接受西方资本主义教育,1892年从香港西医书院毕业后回国。1894年曾上书李鸿章,提出改革政治,以西方国家为榜样,发展经济文化教育,被拒绝。遂赴檀香山组织兴中会,走上民主革命道路。1905年在日本组建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中国同盟会,确立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资产阶级革命政纲,并提出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的三民主义。1911年辛亥革命后,被推选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此后,为保卫民国,进行不懈的斗争。1924年1月,在广州主持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改组国民党,建立民主革命统一战线联盟。并确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把旧三民主义重新加以解释,发展为新三民主义。同年11月应邀北上讨论国事,1925年3月12日在北京病逝。留下遗嘱,号召“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为中国的民主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著作《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等。其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主张实行资产阶级法治。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重视法制建设。主持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并设立法制局。提出了五权宪法的学说,主张中华民国的宪法应确立五权分立的原则,即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另立考试权和监察权,以克服三权分立之不足。确认“主权在民”,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平等权。建议取消刑讯和体罚,实行“四级三审”的审级制度和建立律师制度,维护公民的上诉权和诉讼当事人的辩护权。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