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一。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它的职权主要有:<1>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对本院受理的刑事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4>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的,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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