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清朝第一部商事法规《钦定大清商律》之重要组成部分。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派载振、伍廷芳、袁世凯等编订商律、因商律内容广泛,一时难以完成,为适应需要,先拟订《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卷首冠以《商人通例》九条,于同年12月5日公布。《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共分十一节,即:第一节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第二节股分;第三节股东权利各事宜;第四节董事;第五节查帐人;第六节董事会议;第七节众股东会议;第八节帐目;第九节更改公司章程;第十节停闭;第十一节罚例。《公司律》的制颁虽在当时有草率之嫌,但毕竟是中国法史上第一部商事法规,故意义是重大的。参见《钦定大清商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