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国际侦查协助法 |
释义 | 昭和55年(公元1980年) 5月29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关于国际侦查协助的要件及程序的国内法。该法规定:作为请求国的外国向日本国要求协助侦查的犯罪是政治犯,或要求协助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在日本国内实施的而其行为按照日本国的法令不认为是犯罪时,以及有其他特定情况时,不得予以协助。请求国在要求协助时,须提出协助要求书,原则上由外务大臣受理。外务大臣在受理后,应当将协助要求书连同有关文件并附具意见送交法务大臣。法务大臣认为应当接收请求时,应即将有关文件送交认为合适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并命其收集为进行协助所需要的证据。与此同时,还应将有关请求协助的文件送交国家公安委员会等有关机关,使其收集为进行协助所需要的证据。检察长及其他有关机关在结束证据的收集时,应当附具意见将收集到的证据送交法务大臣。法务大臣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规定请求国在证据的使用或退还上必须遵守的条件。请求国对遵守该项条件不作出保证时,法务大臣可以决定不予协助。向请求国交付所收集到的证据,原则上由外务大臣进行,但在紧急及其他特别情况下,经外务大臣同意,也可以由法务大臣进行。该法并对国家公安委员会在受到国际刑事警察机构请求对外国刑事案件的侦查进行合作时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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