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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
释义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府的诉讼程序文件。1944年5月31日公布。旨在进一步为群众服务,建立与加强司法干部的群众观点,彻底打破“民不举,官不究”、“明公断案”等传统思想,树立司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大众化的民主作风。该决定共分审判方式与领导关系,建立审判上的检查制度,监外执行,诉讼费的负担及上诉第三审诉讼标的计算四个部分。其中,对审判方式与领导关系和监外执行的内容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关于审判方式与领导关系:(1)高等法院及其法庭建立不定期的巡视巡回与就审制度,各县司法处建立巡回就审制度与协助区村调处与调解。(2)巡回就审应采取的方式方法是:a.深入调查研究,如详询各地各级政府及团体干部,了解实际情况,访问附近群众,了解舆论趋向,找人与当事人谈话,了解其心理与主张,找到案件有关各方共同研究。b.审讯以座谈会方式进行,诉讼手续力求简便。c.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命令,照顾群众生活习惯,维护群众利益。(3)对重大普通刑事案件,在审判前,须征得行政首长的同意。关于建立审判上的检查制度。其内容主要是规定检查会议由专员、县长(专员、县长不能主持时可由推事审判官主持)负责召集各方负责人推事官、民政科长、公安科长,在一定时间举行(每3个月或半年1次)。由法庭或司法处负责准备,每次会议召集之前,须将检讨事项通知有关各方、各庭处,推事审判官须在会议上提出报告(事先须经庭外讨论)以供出席人员参考。会议的内容是检讨该时期内对各种案件处理的得失,并着重讨论掌握政策及贯彻政策的情形,发现偏差,找出今后纠正的办法。关于监外执行。(1)犯人离监所回村执行时,司法机关须通知区、村公所,区、村公所应经常注意犯人的行动。为达到上项管教目的,区村干部应随时与其进行谈话,如涉及犯罪,须送回原判机关处理。(2)游击区的案犯被判徒刑者,作如下处理:a.送巩固区县监所或本会感化机关执行;b.易科罚金,并限定其住所,予以监外执行;c.回村执行,指定专人管教,并责为抗勤或抗属代耕,但死心为汉奸效劳者不适用上述第2和第3款的规定。(3)在执行期间,重大犯罪者,应处以所犯之罪,合并前科之刑在监执行。(4)司法机关对监外及回村执行的人犯,应定期检查,分区集训,进行鉴定。受集训的人犯,须取保住在村公所。村公所对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应有简单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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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