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县政府组织大纲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关于县政府的组织法规。1938年2月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17条。主要内容:晋察冀边区各县政府设县长1人,由边区行政委员会任命或经边区行政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试行民选。县政府在边区行政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并在与国民政府及边区政府法令不抵触的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制定县单行规则。下设军用代办所及人民武装自卫队总队部。必要时可在各区设立代办所分所。县政府设县政会议,由县长、秘书、科长、军用代办所所长及人民武装自卫队总队队长组成,有权审议县预决算,以及关于合理负担、优待抗战军人家属、减租减息及改善人民生活等事项,有权决定县公债、公产处分和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县长综理县政,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秘书和总务、财政、教育、实业等科及军用代办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该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制订的第一个县政府组织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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