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财产制准据法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78年3月14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共31条。《公约》首先肯定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支配,但被指定的法律必须是指定时为配偶一方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为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新惯常居所地法;此外,夫妻财产中的不动产只受不动产所在地国法支配。当事人在指定准据法时,必须明示地作出或在契约中默示地作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指定新的准据法以代替原来适用于其财产的法律。如果配偶双方未作指定,则依其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所地国法;但在下列情形下,夫妻财产制应受配偶双方共同本国法支配:(1)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加入《公约》时作出保留,声明其本国国内法如果是夫妻共同的本国法,应予适用;(2)夫妻共同本国虽非缔约国,但依该国国际私法应适用其国内法,而且,夫妻双方于婚后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所是在依《公约》作出上述保留的缔约国内,或虽不在该缔约国内,但在其国际私法同样规定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的国家内;(3)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在同一国家设立其惯常居所亦无共同国籍,则其财产制应受依一切情况与之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支配。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方式上效力,应依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国内法,或依缔结地国法,但契约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明日期并签名。关于准据法的变更问题,《公约》采用变更主义,而准据法变更的效力,仅及于未来,而不适用于变更前夫妻双方原有财产。《公约》不适用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尚生存的夫妻一方的继承权利及夫妻的能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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