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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县政会议组织条例
释义

晋察冀边区县政会议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关于县政会议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1939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修正公布。共10条。主要内容:为巩固县政权,健全县行政,加强抗战建国事业,于各县县政府之上设县政会议,由县长1人,县秘书1人(代表县政府),自卫总队部1人(代表自卫队),区长若干人(代表区公所),区绅士代表若干人(每区绅士选代表1人),县群众团体负责人若干人(每一群众团体派代表1人),区群众代表若干人(每区各群众团体合派代表1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县长担任;秘书1人,由县政府秘书兼任。县政会议的任务是:讨论县地方兴革事项;讨论并布置上级政府命令及交办事项;检查工作。县政会议每2个月召开1次,由主席召集。会议日程由主席规定,必要时有过半数代表的请求得召开临时会议。县政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决议必须执行。参加县政会议的代表,不能执行会议决议有2次者,即取消其参加会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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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