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194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共十五条。为了适应敌后抗日环境,树立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规定:(1)实行巡回就审制度,深入基层,了解案情,询问当事人,审判以座谈会方式行之,简化诉讼手续。(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处理失当,得不待其判决及时纠正。重大刑民案件宣判前,须征得行政首长同意。(3)建立审判检查会议制度,由行政首长召集有关负责人定期检查案件处理之得失,如发现偏向,须找出纠正办法。(4)建立监外执行制度,对判处徒刑的犯人,或易科罚金,限定住所,监外执行,或回村执行,指定专人管教。(5)实行讼费制度,由败诉人负担。但败诉人生活确有困难者,得免交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