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行政区划由省到县分设的各级审判机关。根据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外,一律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可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委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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