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国家机关 |
释义 | “中央国家机关”的对称。简称“地方机关”。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按行政区划分不同层次而设置。一般包括地方代议机关(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等。由于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不同,各国地方机关的设置、组织、活动及其与中央机关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地方机关的性质由国家的根本性质所决定。单一制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机关主要官员由中央任命,权限相对较小;有的实行地方自治,地方机关主要官员由地方选举,享有较多权限。在联邦制资本主义国家,地方机关多指州(邦)以下的国家机关,采取各种形式的组织形式,但或多或少享有一定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国家机关主要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此外,将来在香港、澳门等地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机关和法院,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地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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