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检察审查会法 |
释义 | 对为反映民意以谋求公诉权的公正适用而设立的检察审查会,规定其组织及经营管理等事项的法律。于日本国宪法公布后的1948年7月12日公布,即日施行。第1章,总则;第2章,检察审查员;第3章,检察审查会事务局及检察审查会事务官;第4章,检察审查会议;第5章,审查的提出;第6章,审查程序;第7章,建议及劝告;第8章,罚则;第九章,补充规则,共48条。检察审查会制度虽然也受到美国大陪审制度的影响,但基本上是日本自己的制度。从用民主方式运用检察权和给予检察、司法以与国民相结合的机会这一意义上说,是一个优越的制度。检察审查会掌管审查检察官没有提起公诉的处分是否正确的事项和处理有关改善检察事务的建议和劝告的事项。对一定的申请必须进行审查,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检察审查会独立行使职权。检察审查会由11名检察审查员组成。审查员从一般国民中用抽签的方法选出。在执行职务前,要进行“应当根据良心,公平诚实地执行职务”的宣誓。任期6个月。会议必须全体出席。会议不公开。会议讨论事项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人同意。但认为应当起诉的表决,须有8人以上的赞同。在审查程序中,检察官有协助的义务,也可以询问证人和征求有关专业专家的意见。检察审查会对审查结果作出决议时,应写成决议书送交对该检察官有指挥监督权的检察厅长及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并将决议书要旨张贴于布告牌。检察厅长不受该决议的拘束,而只是给他以参考该决议以便重新考虑的机会。此外,检察审查会还可以随时向检察厅长提出关于改善检察事务的建议和劝告。这个制度于1949年2月1日起开始运用,至今仍被充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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