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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民事诉讼法
释义

日本民事诉讼法1890

在程序意义上是指民事诉讼法法典。即指明治23年(1890)法律第29号制定的法典。在实体意义上,是指规定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法规的总体。实体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如果从规定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作用这点着眼,可以说是公法。但从职能来说,则和民商法等私法有密切关系,两者均以对私人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目的。两者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不过在程序意义上的民商法典中,也包含不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而完全是诉讼上的裁判或执行方法以及推定等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诉讼费用的负担(民事诉讼法第94条以下),基于假执行的损害赔偿(第198条)等私法规定的存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典1885年由德国人台孝(Hermann Tecnow)起草,是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翻译性草案,将该草案略加修改,于1890年公布,翌年施行。但施行不久,修改之议兴起,于1903年公布了修改草案,但没有被确认为法律。后来以此为基础,参考当时被推崇为新立法的奥国民事诉讼的法典,至1925年完成第一编至第五编草案(称在此之前的规定为旧民事诉讼法),1926年以法律第61号公布,自192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院法的施行,将简易法院程序和上诉的审级制度加以修改,废除职权调查证据制度等等,除按英美法的观点修改以外,根据促进诉讼的要求将准备程序制度改为一般化。此外,上告制度后来也加以修改,于1946年又追加了关于票据诉讼及支票诉讼的特则,但是上诉制度的根本改革及强制执行编的修改等等,留待将来解决的问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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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