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劳资关系条例 |
释义 | 香港劳资关系条例于1975年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了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及其他有关问题。该条例对有关名词的定义作了解释。如仲裁、仲裁庭、调解、调解员、特派调解员、劳资纠纷、罢工、罢工以外之不规则工业行动等等。根据该条例,香港处理劳资纠纷的程序为:(1)调解。发生劳资纠纷,首先进行普通调解,劳工处处长授权劳资关系科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经普通调解未能解决纠纷,调解员向劳工处长呈报,劳工处长任命一名特派调解员再次进行调解。纠纷经普通调解或特别调解达成和解的,要拟定协议书,双方要遵守协议。(2)仲裁。劳资纠纷经特别调解仍未解决纠纷,劳工处长将纠纷呈报香港总督会同行政局审阅。总督会同行政局审阅后可在各方当事人同意下,将纠纷交付劳资关系审裁处或调查委员会处理。仲裁庭由1名单独仲裁人或3.名仲裁人组成。单独仲裁人或仲裁人由总督授权。该条例还规定了仲裁中的证据、裁决书、仲裁人报酬等等。该条例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该条例还规定了冷静期的内容。规定了总督会同行政局在特殊情况下可颁布冷静期的命令。即在劳资纠纷发生后的几种情况下,限制罢工及闭厂。该条例不适用于受政府有关服务规例管辖的公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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