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分娩保障 |
释义 | 根据香港《雇佣条例》,香港女性雇员,如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不少于26个星期,可享有产前4个星期,产后6个星期的分娩假。享自分娩假期资格的女性雇员,经医生证明怀孕后,可以通知雇主预产期及开始收产假的日期。雇主在接获分娩通知后,不得以通知或代替通知金方式,解雇怀孕雇员。分娩期不可作为终止雇佣契约所需的通知期。女性雇员产假开始前已为雇主连续服务不少于40个星期,子女人数不超过两名时,可以享受分娩假期津贴。假期津贴以正常工资2/3计算,最多可以领取10个星期。以上规定,如雇主违例,最高罚款1万港元。雇员虚报在生子女人数,最高罚款为50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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