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占领土内的税收 |
释义 | taxes in occupied terutary在战争或武装状态下,冲突一方对另一方领土进行军事占领时,冲突一方在其所占领的占领地内的征收税款。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规定,占领者有权在占领地内征收为国家利益而确定的税捐、费用,但是应尽可能遵循现行征收规则和分配办法,并有义务以所征税款向占领地提供合法政府有义务承担的行政费用(第48条)。占领者在占领地征收的其他现金捐税应仅限于支付该地军队和行政的需要(第49条)。占领当局在占领地征收任何捐税,都必须有书面命令并由占领军总司令负责(第51条第1款)。另外,占领当局在占领地征收任何捐税,都必须向捐税人出具收据(第51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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