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本诉 |
释义 | “反诉”的对称。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形式。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称为本诉。本诉与反诉并存时,本诉在前,反诉在后,两者具有相互联系的诉讼理由与事实。但反诉基于本诉才能提出,本诉的诉讼程序不受反诉程序的影响。反之,一旦提起反诉,反诉的诉讼程序也不因本诉程序的终止而终止。审理本诉和反诉案件,为了简化诉讼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并防止审理与判决中的相互冲突,应予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本诉与反诉都是基于法定权利提起的诉讼,因此,没有高低或优劣之分,两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诉讼权利,都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本诉与反诉的形式存在;而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没有本诉与反诉并存的情况。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被告人不能向原告人提起行政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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