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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拿大1982年宪法
释义

加拿大1982年宪法

1982年4月颁布。以前,加拿大以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为其宪法。法案的修改权属于英国议会。后来,英国议会曾对法案作过几次修改,使加拿大对某些问题的条款有修改权。但凡涉及各省权利,包括教育权、使用英语和法语的权利及少数民族的权利等,修改权仍属英国议会。1924~1981年,加拿大多次召开修改宪法的会议,提出过多种修宪方案,但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由于在权益分配上有争论,对修宪问题一直未取得一致意见。1981年11月,联邦政府和9个省政府(魁北克省政府除外)就修宪内容达成协议。1981年12月2日、8日,加拿大众议院、参议院分别通过了由特鲁多政府起草的一项决议。决议主要内容: (1)从英国议会收回不列颠北美法案,使加拿大拥有修改自己宪法的权力。(2)制定1982年宪法法案。新宪法法案包括《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并对加拿大宪法修正程序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英国议会于1982年3月29日同意了这项决议。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渥太华宣布加拿大在立法上脱离英国而独立,并签署了加拿大宪法法案。宪法共7编。第一编,是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规定了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基本自由;民主权利;迁徙权;法律上的权利;平等权利;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权利等。第二编,规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权利。第三编,规定平均分担与地区差距。第四编,规定宪法会议。第五编,规定宪法的一般修正程序必须有参议院和众议院决议。第六编,是对不列颠北美法案的修正。第七编是总则,规定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最高法律,确定了加拿大宪法的组成部分,说明本宪法可以称为1982年宪法,1867年至1975年的各部宪法可以合称为1867到1982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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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