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功用法学派 |
释义 | 又称“功用法理学”,有时被称为社会法学家的法学家团体。功用法学派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对把法律看成一种原则和逻辑推理,或者是一种超越一切的理论原则的抽象法律。他们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可以改选,发展和重建的社会制度。功用学派开始于孟德斯鸠,后溶合了社会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内容。19世纪的代表是R.耶林,他注重从利益和目的角度研究法律。20世纪的代表有R.庞德和J.斯通,他们为社会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强调法律是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的行为进行社会控制的一部分。功用法学派还包括实在主义法学家们,比如W.霍姆斯、J.弗兰克,他们注重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司法事实证据的不可靠性以及社会因素及其他非法律因素对判决的影响。功用法学的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实际上,所谓“功用法学派”,大体上就是从“功用”的角度上对社会学法学思潮的一种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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