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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盗
释义

强盗

中国古代社会侵夺官、私财物的严重犯罪。《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曰: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春秋晋国大夫叔向把“昏”解释为“已恶而掠美”,即抢劫罪行。唐朝归纳总结以往法律统治经验,确立“强盗”罪并作有详尽解释:“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欧击财主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唐代“强盗”罪范围很广,既包括统治阶级成员,又包括被压迫阶级的激烈的经济反抗。唐朝镇压的重点则放在后者。不论是以威胁或武力,或者先抢而后窃、先窃后抢,或者以药麻痹而劫其财物等,都被唐律列为盗类犯罪的重点加以惩罚。即“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唐律在处罚严重侵犯封建经济基础的“强盗”罪时,重点打击持械抢劫者;在同是“强盗”罪中,重点惩办杀伤人的行为;在一般“强盗”罪中,重点惩治“得财者”。这种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原则,曾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宋初制《刑统》时,虽然抄袭唐律原文,因准太祖建隆三年(962)十二月五日敕节文规定:“今后应强盗计赃钱满三贯文足陌,皆处死”。从而加重了“强盗”罪的处罚。明朝实行“重典治世”,在《大明律·刑律一》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进一步加强了“强盗”罪的镇压。清初承袭明制,在《大清律·刑律》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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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