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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
释义

羁押

将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关押在看守所或法律规定的场所。旨在防止人犯逃跑、自杀、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以及继续犯罪活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羁押与逮捕和拘留有密切的关系,但也有区别。逮捕和拘留是羁押的前提,羁押是逮捕和拘留的结果。逮捕和拘留都是强制措施,而羁押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手段,它不仅适用于拘留和逮捕,而且还适用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羁押与刑罚不同,羁押是临时限制人身自由,而刑罚却是对犯罪人的刑事惩罚;但是,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如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或折抵管制期限2日;羁押与行政拘留的性质不同: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关于羁押期限是否延长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必要的保释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限制羁押期间的制度(如法国、德国);日本兼采上述两种制度。必要的保释制度,又称“权利保释制度”,而被羁押的人有请求保释的权利,当被告人提出保释的请求时,除特殊情况以外,必须准予保释(参见[保释金])。限制羁押期间制度,是指原则上准许继续羁押,但在期间和次数上规定有一定限度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轻罪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拘留,但不得超过5天;对其他案件中的被告人,羁押期间不得超过4个月。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可再延长,但也不得超过4个月。原联邦德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在逮捕后3个月内,因诉讼的需要,可以延长2个月,如有需要,可以再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在侦查中一般为10天,对于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达25天。自提起公诉之日起2个月,特别有必要继续羁押时,得附有具体理由的裁定,每隔1个月延长1次。对于可能判处重刑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其他案件,只限延长1次。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采用限制延长制度。根据苏俄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案件进行侦查时,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特别繁难的案件,自治共和国、边区、自治州、自治专区的检察长,苏联武装力量的兵种、军区、海军检察长,可以从羁押之日起将羁押期限延长3个月,而苏俄检察长和军事总检察长则可延长到6个月。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由苏联总检察长延长羁押期限,但增加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对刑事被告人总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被告人的期限最长1个月。必要时,经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决定,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案件,有重大原因时,经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最高法院的法庭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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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