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旧诉讼标的理论 |
释义 | 诉讼法学家关于诉讼标的的不同学说。在联邦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讼标的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何认识诉讼标的成为专家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之一。关于诉讼标的的学说又分为传统的(旧的)诉讼标的理论和新的诉讼标的理论。19世纪末,德国的瓦哈(wach)教授首创了诉讼标的理论,并由赫尔维格(Hellwig)教授加以发展完善,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即现在所谓的传统的诉讼的理论。他们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提出的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这一权利主张是要求法院裁判的对象,识别诉讼权异同的根据,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的多少,因此,虽然只是同一事实关系,但实体法上的权利构成要件,往往能够产生数个不同的请求权,而每一请求权均能形成独立的诉讼标的。例如乘客在乘车中发生事故而受伤时,该乘客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契约不履行赔偿请求权。根据这一理论,原告以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赔偿而败诉后,还可以以契约不履行赔偿请求权再行起诉,而不违背一事实再理的原则,也不受原判决既判力的拘束。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被认为具有法院裁判,当事人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客观范围明确的优点,因而也为审判实践所承认。本世纪3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Rosenberg)否定了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观点,并得到尼克须(Nicsch)的支持,创造了新的诉讼标的理论。其基本观点是,诉讼标的概念不仅不应该受实体法的限制,而且应该从实体法律关系中分离出来,成为纯粹的诉讼法上的概念。原告提起诉讼,只须主张所希望的法律效果,而无须主张实体法上的权利。如系同一事实,且诉讼给原告带来同一法律效果时,尽管按照实体法有若干请求权,但视为同一诉讼标的。例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房屋,法院就必须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律评价,裁判其是否具有理由,而不必要求原告明确究竟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还是借贷物返还请求权。尽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法上构成若干个法律关系,但也只是单一的诉讼标的。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优点是:解决了多重起诉的问题,减轻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负担,排除了实际上可以对同一事件作出数个判决的可能性。按照新诉讼标的理论,起诉的条件受到了限制,既判力的客观得到了扩展,对同一事件,不管原告主张哪一种请求权,如果法院一旦对该案进行裁判,就不得以另一请求权再行起诉。关于新诉讼标的理论,德国诉讼法学者之间又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在识别诉讼标的标准上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诉的声明就是诉讼标的,一种观点则认为除了诉的声明外,还应结合原告主张的事实。现在联邦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已经确认新的诉讼标的理论。日本受德国的影响,理论界一直采用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其代表人物是日本法学家兼子一和中田淳一,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新诉讼标的理论开始受到重视,以后逐渐为理论界所接受。日本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代表是三个月章、新堂幸司等。日本新诉讼标的理论与德国新诉讼标的理论的差异在于,日本新诉讼标的理论自始立于重新调整诉讼标的与实体法的结合,尽量配合各种纠纷类型去讨论诉讼标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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