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释义 | 开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法律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著名判例。1800年总统选举揭晓,主张加强联邦权力的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杰佛逊当选。亚当斯为使联邦党人能够牵制国会和总统,便在1801年3月4日杰佛逊正式接任以前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后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官人数,还通过构成法,授权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匆忙,尚有17份委任状未及发出。新总统杰佛逊上任后,便命令他的国务卿扣发这些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一个。1803年,马伯里在诉状中援引国会于1789年颁发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执行部门颁发执行令,发给委任状。因为根据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以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此案使马歇尔及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如果颁发执行命令,杰佛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民主党人屈服。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一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马歇尔在由他起草的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任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布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但是他却又说,联邦最高法院无权颁发执行命令,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为涉及大使或其他公使的案件和以州为一方的案件。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的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是同宪法相违背的。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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