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工资根据国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研)字第1号《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规定: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诉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期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