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人 |
释义 | accession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方式。第三方通过加入而成为条约的一方,与缔约各方享受同样权利和承担同样义务。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确定加入为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几种方式之一;第15条规定,此种同意的表示有下列3种情形:“(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同意”。按照此规定,加入是以全体同意为根据的;这种同意表现于条约本身的规定,即加入条款;或经谈判协议;或经全体当事国协议。加入主要是在多边条约的情形下发生的。多边条约也往往有加入条款的规定。第三方按照加入条款的规定提交加入书就成为条约的缔约国。按照传统的实践,加入通常限于已经生效的条约。后来实践的发展使加入不以条约已生效为条件,可以与签字同时进行。例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同时规定签字和加入;第50条规定,“本公约听由属于48条所称4类之一的国家[即可以签字的国家]加入。加入文件应送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在一般情形下,签字须经过批准,而加入则往往不须经过批准。第三方可以通过加入——不经过签字和批准——而成为条约的缔约方。例如,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31条规定:“本公约将提送联合国每个会员国请其加入”;第32条规定,“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一项文书。本公约应于每个会员国交存加入书之日起对该国发生效力。”这个公约只规定加入,而没有关于签字或批准的规定。在原则上,附有批准条件的加入不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加入。“加入”一词之外有类似意义的另一个词语:“参加”。以前,在理论上曾经对这两个词语加以区别:前者使第三方成为缔约方,而后者则只表明第三方支持条约的全部原则或部分原则或只同意条约的部分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两个词语往往彼此通用,而且“参加”一词在国家实践中已经少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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