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 |
释义 | The Enterprise of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The Enterprise简称“企业部”,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国际海底区域内从事勘探和开发活动的业务机构。设立的宗旨是在海底管理局的国际法律人格的范围内,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直接进行国际海底区域的各项活动,其中包括回收、运输、加工和销售海底区域的矿物;企业部也可与其他实体联营从事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0条的规定,企业部具有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其中包括订立合同和其他协议;取得、租借、拥有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法律程序的一方。企业部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例如,在缔约国内,只有当企业部在其领土内设有办事处或在其他情况下,才可对企业部在法院中提起诉讼,企业部的财产和资产免受征用、没收、公用征用或以行政或立法行动进行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扣押,并应免受任何性质的歧视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缔约国应确保企业部享有其给于在其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企业部设立董事会,负责指导企业部的经营业务,并行使为实现企业部宗旨所必要的一切权力。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由管理局大会按照适当的公平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企业部由1名总干事领导,以及若干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为使企业部有效开办业务,《公约》规定企业部第一个采矿业务所需的经费应由缔约国提供,其中50%的资金由缔约国以长期无息贷款的方式提供,企业部为筹集其余半数资金而承担的债务将由缔约国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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