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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发展
释义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经从50年代的30%上升到80年代的80%。进入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有下降,但从 2000年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又出现了反弹,并开始逐年升高,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不断攀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凸显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先河。依托少年法庭,以少年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摸索与尝试中取得了具有中国特色长足的发展。少年法庭在法院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所独具的强烈的司法人文色彩不仅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还成为树立法院形象的标志窗口。最高人民法院也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认为它是一项改革,是我国审判制度一项新的建设,并要求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广。这就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开始。
    1998年以来,各地法院还依据《刑诉法》第26条指定管辖的规定,进行了集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尝试。因为,如果每个法院都设立少年法庭,相对于那些人员设置紧张的法院来说,审判资源比较浪费;另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布于各个法院,往往在量刑上容易发生不平衡。基于上述原因,对少年法庭在一定区域内尝试集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作法,最高法院给予了支持,认为集中审理对合理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提高专业水平等都有意义。2001年起,在集中审理实践中,司法领域又大胆提出了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构想。当然,少年法院的构想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听取关于全国少年法庭工作情况汇报的专题会议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也使得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设面临更大的机遇。由于少年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少年审判活动的开展在各个层面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和差距,通过在基层法院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少年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需从根本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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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