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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侦查
释义

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三种:(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一个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的期限一次为1个月,次数不得超过2次。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进行了修改,废除了开庭前审查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而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这一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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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