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释义 |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防止海上船舶碰撞的规则最早的海上碰规则是1883年英法两国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明确碰撞事故责任所共同商定的《海上航行规则》。后来这些规则为美国、德国、比利时、丹麦、日本和挪威等海运国家所接受,而且其中若干重要条款一直沿用至今。1889年,美国发起在华盛顿召开第一次国际海运会议。本次会议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该规则后来分别在1910年、1929年、1948年、1960年和1972年作了5次修订。1981年和1987年又分别对1972年的规则通过了两个修正案。中国于1957年、1975年和1980年先后接受了1948年、1960年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其中关于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中国对后两次修正案默认接受。现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共5章38条及4项附录,内容主要是:(1)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名词的定义;(2)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3)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4)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的行动规则;(5)号灯和号型的适用范围,定义和设置要求;(6)声响和灯光信号的定义和要求。《规则》还强调5点:(1)船舶要经常采用一切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手段进行正规的了望和判断,有无发生碰撞危险,包括正确使用雷达和进行雷达标绘;(2)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3)让路船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请他船;(4)直航船在保持原航向、航速的同时,一经发现让路船未采取适当的避让行动时,即应独自采取操纵措施以避免碰撞;(5)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当从雷达判定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尽可能避免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除追越船外)和对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的转向。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