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拉基斯案 |
释义 | Galakis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案件。海上运输队是属于法国海运部的一个公共机构,1940年4月在伦敦签署了一份租船契约,承租一艘希腊船只以运送货物到西非。租船契约第17条规定,与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在伦敦进行仲裁。两个月后,法国承租人通知船东废除合同。船东加拉基斯遂在伦敦申请仲裁。法国国家先是接受仲裁,后又拒绝出庭。但仲裁庭裁决法国国家向加拉基斯偿付11,344英镑。该裁决后来还得到法国塞纳法院的许可执行的判决。法国国库则否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并向塞纳法院起诉。1959年,塞纳法院以该仲裁条款违背法国公共秩序为理由主张该条款无效,加拉基斯不服,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巴黎法院认为;法国国家同意将其利益提付仲裁并不违背法国国际公共秩序;国际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契约准据法不加禁止,即为有效。巴黎法院据此撤销了塞纳法院的判决。案件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上诉人即法国国库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法国国家提请仲裁的资格,根据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3款,是一个由法国法解决的能力问题,因此,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3和1004条有关禁止法国国家提付仲裁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案。法国最高法院判决指出: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3和1004条的禁止性规定并不涉及法国《民法典》第3条意义上的能力问题,因此,上诉法院只须确定上述针对国内契约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应同样适用于根据海上贸易习惯订立的国际契约;上诉法院正确地指出该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这样的契约;因此,该仲裁条款尽管由公法法人签署仍然有效。基于上述理由,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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