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审理方式 |
释义 | 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采取的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59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诉讼主体汇集法庭,在合议庭的组织和指挥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以言词进行,具有规范性和程式性,而且全部是法律行为并将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方式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有规定的行政案件不公开审理外,一般行政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一是对当事人公开,二是对社会公开。不仅案件的审理必须在当事人参加下进行;而且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审理的全过程都应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也允许记者采访、报道。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上诉人的请求与理由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基本一致,或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事实问题已无争议。事实不清,或一方或双方又提出新的事实和新证据,应当进行二审的,仍开庭审理。采用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的审理方式,既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的民主性,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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