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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回避制度
释义

行政诉讼回避制度

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避开本案审判或者执行等诉讼活动的一项行政诉讼制度。回避适用于参加合议庭的院长、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勘验人、鉴定人、翻译。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也应当申请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回避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审判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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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