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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期间
释义

行政诉讼期间

简称“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期限和日期。期间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可变期间以及期日。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其中又分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例如,《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法规定的期间,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而指定的期间。不变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变更。可变期间是指已经指定的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决定予以变更,即废止原来的指定期间另行指定期间。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应遵循的日期和时间。期日由法院指定,有起点而无终点。诉讼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之日适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或期日内,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完成应完成的诉讼活动或者协助行为的,称为期间耽误。期间耽误后,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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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