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占领土的国家不动产 |
释义 | immovable state property inoccupied teritory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下,冲突一方对另一方领土进行军事占领时,被占领土内的敌方国家不动产。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55条规定:“占领国对其占领地内属于敌国的公共建筑、不动产、森林和农庄,只是被视为管理者的收益的享用者。占领国必须维护这些产业并按照享用收益的规章加以管理。”因此,占领国对被占领土内国家不动产享有使用权,但所有权不因占领的事实而发生转移。同时,按照《章程》的规定,占领国对被占领土内的国家不动产的使用权并非无限的,第56条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坏和有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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