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房屋租赁纠纷 |
释义 |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房屋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有关如何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的更多详情,请参见下文。1《合同法》第231条规定:“房屋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因此,对房屋瑕疵,首先要区分房屋瑕疵的责任。房屋缺陷属于出租人责任的,可以根据租赁房屋的缺陷和承租人的实际使用情况,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租赁房屋根本不能使用的,不能支付租金。2第三人的过错影响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入的,承租人是否有权减少租金?合同责任是严格的。只要承租人自身无过错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和收入,承租人就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房屋出租人也不能主张第三人侵权,免除自己的责任。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三。如果承租人租赁的房屋受到第三人侵害,承租人能否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承租人根据租赁权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租赁权时,承租人可以根据占有人的身份要求解除障碍物和损害赔偿。但是,承租人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占有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属于所有人的权利。但是,出租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承租人的权利有时是重叠的。因此,如何行使和协调双方的权利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双方权利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双方权利重叠的部分,一方行使权利的,另一方可以加入权利主张方,但不能重复主张权利。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应当分别主张。侵权人侵害承租人业务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出租人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同样,第三人侵害的权利也只是物主的权利,并不影响承租人权利的行使,承租人不能主张。比如,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在出租人拥有的房屋顶部堆放物品,但不影响楼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房屋承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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