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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究竟有多长
释义   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究竟有多长
    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是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但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却存在一个特殊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任意解除权”,即“冷静期条款”。该条款允许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正如四川省高院对该条款的阐释:“此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督促特许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赋予被特许人更多理解特许经营信息的机会,防止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从而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立法对被特许人的这种倾斜保护,是考虑到被特许人通常处在信息劣势的位置,对特许项目尚未建立起充分认识,防止其因一时冲动投资而处于无法回头的境地,因此给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考虑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冷静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特许条例》第12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三、如何被认定为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和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许可性。从审判实践来看,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
    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可能包含产品销售关系,但产品销售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如果合同双方只涉及商标或者专利的许可使用,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的,则应认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合同双方仅仅存在产品销售关系,不存在监督,管理等因素的,则应当认定为经销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究竟有多长的相关介绍,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细节,在签订之前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这样才能够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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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