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行为 |
释义 | 法国的行政机关既不受普通法院监督,也不受行政法院监督,而只受政府管辖的行为。政府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依据行政法院的判例和1 95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政府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和议会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包括提出法律草案,公布法律,召集议会,停止和解散议会,以及关于议会选举的行为等。(2)政府在国际关系中采取的行_、勾。包括条约的磋商、签订、批准、执行,建立海上安全区域、外交保护等行为。(3)1958年宪法第16条授权总统在国家遭到严重威胁时,在与总理、两院议长、宪法委员会主席磋商后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宪法第十一条授权总统就重要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的行为。政府行为具有如下法律效果:(1)完全不受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2)当事人由于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不能请求赔偿。f目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国家对因条约所产生的损害负一定的补偿责任。(3)行政法院在国际条约的意义:不清楚时,不得自行解释,须遵守外交部的解释;普通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国际公法问题时,亦须遵守外交部的解释;关于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由欧洲法院统一解释。政府行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原则,因此行政法院的判例有逐渐缩小政府行为范围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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